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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17008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5-16

尊敬的常克茵、郭芳、王军、郑志刚、姚姝、陈志明、黄丽君、彭道坚、赵广群、王成义、陈希代表:

  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恢复盐田海鲜码头的建议》(第20170084号)已收悉。非常感谢代表们对盐田海鲜码头及渔民问题的关心关注,现将我区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恢复水产品进口业务,沿用“五个统一”监管模式问题

  根据《关于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指定口岸制度的通知》(质检动函〔2014211号)要求,进境水生动物需从质检总局考核通过的口岸入境。盐田海鲜码头于20158月通过考核成为全国首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允许开展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贸易,不存在资质恢复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和《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推进海关监管场所规范管理和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署监发〔2013139号),码头类海关监管场所在报批和启用前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各项标准,包括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隔离围网(墙)、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海关专用卡口及设备、设立进口水产品监管的专用码头、泊位和查验场地,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场所管理等。

  目前,盐田海鲜码头的监管场地和设施未达到上述设立标准,码头经营企业也未正式向海关申请设立监管场所。如要先行恢复码头运作,继续沿用“五个统一”监管模式,不便于查验监管。所以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标准,建设完善码头监管场地和设施,向海关办理监管场所设立手续,待验收达标、同意设立监管场所后,方能恢复业务运作。

  二、关于另行择址解决渔民船只的停靠上岸,改变码头的性质和管理体制,完善各项查验监管场地及设施设备等问题

  经研究,该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从目前深圳东部海域的实际情况来看,另外选址建设港澳流动渔民作业码头和水产口岸,短期内解决难度较大;二是涉及相关部门较多,意见难以达成一致,协调难度较大;三是码头场地空间有限,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完善各项查验监管场地及设施设备,达到海关要求标准的目标难度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

  鉴于目前盐田水产品作业点码头场地空间条件无法达到海关要求,下一步,我区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海鲜码头的有效监管,探索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切实保护港澳流动渔民的合法利益,建设好深圳市“菜篮子”工程,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尽快落实恢复盐田海鲜作业点码头进口海鲜水产品的相关业务。

  再次感谢代表们对我区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恳请大家继续支持、监督、指导我区各项工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1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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